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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自杀”是否涉及刑责?:开云手机app

发布时间:2023-12-13 点击量:266
本文摘要:“网约自杀身亡”否牵涉到刑责?

“网约自杀身亡”否牵涉到刑责?近日,一则大学生与网友相聚自杀身亡的新闻揭露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灰色群体——网约自杀身亡群。他们以自杀身亡为主题创建QQ群,辩论丧生,相聚同赴丧生,甚至有网友为轻生者出谋划策,获取自杀身亡进击。有心理专家认为,现实中有抑郁症或自杀身亡偏向的人,通过这种QQ群集集会将负能量不断扩大,促成一些心智不成熟期的未成年人把潜在的主因变为现实悲剧。

面临悲剧,不少网友在感慨的同时不已提问:“唆使他人自杀身亡否构成犯罪?”“为轻生者出谋划策,传授自杀身亡方法否构罪?”“网络平台分担法律责任吗?”回应疑惑,记者专访了涉及法律专家。唆使他人自杀身亡否构罪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自杀身亡所牵涉到的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唆使唆使他人自杀身亡在法律上没具体罪名对其界定,所以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指出,在QQ群、微信群里交流自杀身亡方法的,有大量未成年人、心智不完善及精神类疾病的网友,唆使唆使他人自杀身亡、获取自杀身亡方法等不致对其自杀身亡念头的产生、自杀行为的再次发生起着促进作用,所以应当从法律上展开一定的介入,但不一定非要从刑法上追究责任,也可以从治安及社会管理方面追究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则指出,对于唆使自杀行为必须分情况而以定:唆使有数自杀身亡决心的人自杀身亡,只是增强自杀者的决心,丧生结果系由自杀者的权利意志,不应确认为犯罪。

但是如果自杀者归属于无法解读丧生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人,则包含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体法;如果唆使尚不自杀身亡决心的人自杀身亡,归属于唆使自杀身亡,唆使者包含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体法。对于正式成立犯罪的唆使自杀身亡,实践中多被确认为情节较重的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其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传授自杀身亡方法否构罪 阮齐林指出,刑法就“传授犯罪方法”明确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对于“传授自杀身亡方法”,刑法并没明确规定,而且自杀身亡群里交流的烧炭、坠楼、割腕等方式并无法界定为杀死他人的犯罪方法。对于上述观点,陈小彪持有人有所不同观点:“出谋划策传授自杀身亡方法者不存在协助他人自杀身亡的不道德,为他人的自杀身亡获取条件,对自杀者的丧生结果起着协助起到,对丧生结果具备原因力,因此,包含故意杀人罪。

”陈小彪认为,在实践中,传授自杀身亡方法一般来说归属于情节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因为自杀者是具备自杀身亡决心的,自杀行为是自杀者的权利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网络平台否分担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该强化对其用户公布的信息的管理,找到法律、行政法规禁令公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该立刻暂停传输该信息,采行避免等处理措施,避免信息蔓延,留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朱颖指出,腾讯公司为不特定的公众获取社交网络平台服务,在其申请人QQ账号、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前,腾讯公司早已尽到了告诉义务,并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载入协议中,取得用户表示同意后才获取涉及网络社交平台服务。但其否分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与用户议定的服务合约的具体内容来确认。

针对“网约自杀身亡”事件,腾讯公司近日对此回应,QQ安全性团队回应高度重视,早已第一时间对涉案QQ群展开了封停车。为防控此类QQ群,他们通过技术防控手段、用户检举、人工巡查等方式展开主动防控。

在近期的专项防控行动中,共计关闭了267个违规群。“建议获取网络社交服务的平台公司找到‘自杀身亡’等关键词高频率经常出现在某聊天群时,及时告诉涉及法律规定,并获取一定协助线索。

”朱颖举例说明,现在在百度上搜寻“我想要自杀身亡”后,会弹出有一个心理救助窗口,建议QQ等社交网络平台也设置这样的功能。朱颖指出,网络监管的基础和前提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交流与对外开放尊重的网络环境是网络管理的前提,除非牵涉到国家安全性、个人生命与根本性财产利益,网络监管的限度也是有一点考量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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